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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8年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带薪休假
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来源:商丘报业网—京九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我国人事部近日发布规定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办法》同时规定,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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