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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指定地点制作高价招牌》再续
地点不再指定 钱款已经退回
本报讯 经本报连续报道的睢县城管局要求睢县中心大街北段商户必须到该局指定的广告公司制作招牌,并向商户收取“门头招牌费”一事有了圆满结果。目前,招牌已不要求在指定地点制作,所收商户费用也已退还。
4月24日、5月8日,本报分别以《城管指定地点制作高价招牌》、《城管局违规收取“门头招牌费”?》为题,连续报道了睢县中心大街部分商户的遭遇。目前睢县城管局已采取措施解决此事,该局相关负责人向本报通报称,第一,收取的相关费用已经退还给商户;第二,根据商户意愿,在按统一规格的原则下,可以在其他广告公司制作招牌。
睢县城管局向本报出示了已经收回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上面已标明“作废”字样。而商户也证实,城管局已将所收费用退还给了他们。
睢县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户在与中标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公司制作招牌,但为了打造城市亮点,美化城市环境,制作广告招牌还是需要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 晚报记者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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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身穿制服到场“帮忙”》后续
开展学习活动 提高干部素质
本报讯 5月14日,本报以《哥哥身穿制服到场“帮忙”》为题,报道了虞城县两名城乡公交车车主发生矛盾后,其中一名车主在虞城县国税局城关分局任副局长的哥哥到现场“帮忙”一事。前天记者了解到,此事已经有了结果。
前天,虞城县国税局监察室主任、该事件调查组副组长李亚向本报通报了相关情况。李亚说,京九晚报报道之后,虞城县国税局迅速组成了调查组专门调查此事,商丘市国税局也派出专人到虞城县督导此事。调查组经过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详细了解,认定姜某某在事发时确实到了现场,但并未参与打架。
虞城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姜某某虽然没有打架,但作为公务人员,这种行为也是不合适的,局里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目前,打架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虞城县国税局目前已经展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的相关学习活动。晚报记者 张坤 翟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