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6日,某食品公司业务员靳某陪同部门经理杨某去市场考察。由于将近年底,为促使经销商多下订单,杨某与靳某拜访了豫西山区某县的一级、二级经销商胡某与郑某。为巩固关系,靳某随杨某应胡某和郑某之邀,到位于郑某营业点附近的一处村寨去吃午饭。席间,4人喝了2斤白酒。下山途中,杨某、靳某、胡某、郑某去寺中拜佛。靳某因身体不适先行出寺,在距寺庙500米处坠崖身亡。靳某家人咨询律师,靳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答复:
靳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靳某作为某食品公司主要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其工作对象就是经销商,其业务员工作不像生产企业的员工那样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只要是为销售工作与客户洽谈、接触的时间,包括商业谈判、签约、考察甚至旅游休闲的时间,都应该视为工作时间;途经的地方,包括本案中饭后下山拜佛之处,都应该视为工作场所。所以,靳某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靳某坠崖身亡,应属于意外,虽然有一定自身原因,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采取“无过错原则”,即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不考虑单位是否有过错,也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也特别强调,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属于“蓄意违章”。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中提到的“蓄意违章”,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
据律师陪同靳某家人了解,某食品公司正积极为靳某申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