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范围为:310国道—平原路—古城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宋城路—归德南路—北海路—星林路—民主东路—文化东路—中州路—310国道围合区域
■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昨天,记者从商丘市政府了解到,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日前,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310国道—平原路—古城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宋城路—归德南路—北海路—星林路—民主东路—文化东路—中州路—310国道围合区域。梁园区政府、睢阳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所谓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通告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沥青机组等设施将被禁止新建、扩建,现有设施应当于今年年底之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依法拆除或没收。锅炉的安装、改造等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如有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通告指出,对于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环保部门将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晚报首席记者 邵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