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的张先生7月24日求助称,“我是睢县乡村中学的教师,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是在不久前准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时,却被告知停止办理了”。
记者报告
家住睢县的张先生向《晚报帮办》求助说,他是一名睢县乡村中学的教师,在不久前准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时,却被告知停止办理了。
“我们教师每个月在发放工资的时候,都被扣去了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何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说没有缴纳呢?”张先生说,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不但可以使用自己账户中的金额,还能够享受到贷款的优惠,但是没有想到,在前去办理的时候,却被告知该县的所有教师因未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无法办理该类业务。
接“帮办令”后,记者采访了睢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一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因为教师的住房公积金欠缴了7个月,导致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但是在补缴之后,自上周开始就已经可以正常办理了。“现在随时都可以为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记者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应缴未缴、应缴少缴的单位,其所属职工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连续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