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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8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益诉讼的责任担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蔡向阳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垃圾场不及时处理渗滤液,造成环境污染怎么办?

  宁陵县城居民向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这一情况后,最终一纸检察建议使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去年以来,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的“快进键”,初步彰显了公益诉讼迸发的无限活力。截至今年3月底,该院已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均为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线索。根据诉前程序,已向涉及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件。

  目前,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宁陵县生态环境建设的护航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事关“增绿护蓝”

  2017年9月,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擅自停运渗漶液处理设施,致使垃圾产生的渗滤液不能及时处理,污染环境。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了解到这一线索后,经审查认为:宁陵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的职能机构,对这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其行为符合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12日向宁陵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整改力度,避免再次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宁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加大监督力度,依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作出如下决定:

  一、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5万元整,并对其发出《限期整改催办单》。

  随后,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在该县环保局的监督下,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5万元罚款。2018年3月7日,宁陵县环保局将此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了县人民检察院。

  此案的及时办理,有效制止了宁陵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周边环境的持续污染,维护了公共利益,保护了居民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撑起一把公共利益的“保护伞”

  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唯一的法律救济渠道,是一把必不可少的公共利益“保护伞”。

  为此,该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主动作为,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加强民行检察人员配备,安排两名员额检察官组成公益诉讼办案组,保障了办案力量,并指派业务骨干到上级院和公益诉讼工作先进院参观,学习办案经验,为下一步公益诉讼工作开好局做准备。院党组还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并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最高检及省院、市院的规定,他们制订了公益诉讼实施方案。

  为多渠道掌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该院检察官多次走进法院、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国土、国资等相关部门,对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事件中容易出问题的部门、环节进行研判,就已经暴露出来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力争对行政违法行为整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开展扎实细致的摸排调查。

  对摸排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行为,干警现场查看,并收集和提取了大量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摸清基本污染问题后,将案件线索整理汇报。截至今年3月底,该院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均为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线索。根据诉前程序,已向涉及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件,相关行政机关正在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积极履行其职责。

  同时,为提升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率,该院还开展了“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周”活动,利用梨花节开幕式、集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特点开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监督范围、工作流程等,尤其是重点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诉讼案件多发领域开展宣传。截至目前,该院共发出宣传资料1000余份,走访行政机关全覆盖,发出检察建议10余份。

  用公益诉讼向行政怠职“亮剑”

  中国某集团宁陵分公司新建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为2070平方米,应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面积为62.1平方米的地下室;宁陵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75676.94平方米,应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面积为2270.3082平方米的地下室。但两家单位均没有按规定修建地下室。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某集团宁陵分公司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2100元;宁陵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70308.2元。

  针对以上情况,宁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于2012年11月14日、2017年8月25日向两家单位发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责令两家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但是,近日,该院民行科干警在国有资产保护工作中发现,中国某集团宁陵分公司虽缴纳了2万元,但仍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2100元;宁陵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70308.2元。

  民行科干警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向宁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欠款。

  宁陵县防空办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加大催缴力度,使中国某集团宁陵分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2100元,宁陵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70308.2元,共计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312408.2元。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责,民行检察干警以自己的执着和坚守,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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