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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9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田柏岩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般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虽然《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具体适用标准不明确,故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从实务层面对诉讼主体、如何举证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确有必要。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原告主体资格。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往往会伴随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权在握、控制公司印章的情况。前述侵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肯定不会同意在起诉自己的起诉状上加盖印章,配合诉讼。为避免前述公司无法维权的情况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即起诉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且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以书面方式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或者监事方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应当向法院提交曾经有过书面请求的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定的前置程序(参见(2018)浙0481民初10514号裁定书)。

  笔者建议,实务操作中,比较简便和稳妥的做法是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直接在股东的书面请求上签注同意起诉的意见,然后将该意见向法院提交。同时,在起诉状中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明为“诉讼代表人”。

  (二)被告主体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在诉讼中,如果原、被告方因违反忠实义务的主体是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审查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职务任免相关文件加以认定。具体为:工商备案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内部审批文件、岗位职责内容等。如前述文件完备,法院可推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成立。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及解聘手续不完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原告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侵权人实际享有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并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具体如审批单、合同文本中代表公司进行签章及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履行职务的材料。

  二、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行使归入权的问题

  公司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主张行使归入权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一些行为。其中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情形在现实生活当中较为普遍,且实务操作中认定标准不明晰,往往存在一些争议,故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

  (一)商业机会如何界定。学理上认为,若某一商业机会理应属于公司或者为公司所期盼,该机会就应为公司所有。因此,商业机会是一种预期可得利益,是期待性权利,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该利益以已经完全实现作为前提。否则,则为确定的商业利益。实务操作中,界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会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侵权人的种种经营活动需要对公司现实利益或者可预见的预期利益实施了侵害,一般可以获得该商业机会而产生的经营利润作为公司损失依据。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也会出现不同(参见(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93号判决书)。

  (二)公司行使归入权需要注意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公司作为利益被损害的一方,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行使归入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竞业公司所得的收入应当包括工资、报酬、物品、有价证券、股权分红等财产权益。

  但在实务操作中,对前述财产权益、竞业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原告公司一般无法通过自力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何证明上述收入的具体数额系目前司法的难点问题。若无法举证证明财产权益的具体数额,法院最终通常无法支持原告公司相应的归入权诉请。

  笔者认为,在侵权人不配合提供财产权益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公司确实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进行举证。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免除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其违反了忠实义务,却因原告公司举证不能而无法支持原告公司的归入权的诉请,不仅对侵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达到惩戒的目的,同时也无法对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进行遏止。

  因此,实务中,在无法证明具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财产收益数额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向法院主张按照相同行业、职位平均薪酬标准;2.将上一年度行业工资标准作为侵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依据进行参照;3.建议法院参照原告公司为侵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工资的数额进行酌定;4.向法院申请调查侵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材料用以初步证明。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作出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适用标准不甚明晰。在实务操作当中,法院审判需要根据法律原则、《公司法》立法精神、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地适用裁判依据。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量具体情形,可以适当扩大对法律的解释。

  (作者单位: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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