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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绘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 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从2022年中秋节开始,韩某、李某、于某三人驾驶摩托车,携带细狗,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先后数次捕猎野生动物,将捕获的野兔食用或售卖。2023年10月21日,韩某在睢县后台乡大街上售卖野兔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死体野兔10只。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蒙古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同日,睢县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民警将韩某、李某抓获归案。2023年11月1日,于某投案自首。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韩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阮传超表示,“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作为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近年来,非法狩猎案件层出不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提高法治修养,树牢爱护野生动物之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为了一己私欲、一时口欲,猎捕野生动物,既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又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