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丘市梁园区,受理编号:X3HA202311240003
群众反映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高速口国际能源加油站:1.该加油站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长期违法经营;2.属地政府及加油站执行单位严重不作为;3.该加油站加油设备、设施长期处在无监管、无检测的状态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2个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该加油站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长期违法经营”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梁园区双八镇高速口国际能源加油站,实际名称为河南孚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属无证经营加油站。
2.关于“属地政府及加油站执行单位严重不作为”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加油站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梁园区商务局、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上述两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对该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3.关于“该加油站加油设备、设施长期处在无监管、无检测的状态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一是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检,2023年5月份因油品质量不合格对该加油站进行处罚。二是对加油设备年检情况进行检查,该加油站共有加油机6个、加油枪16个,加油站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加油机及加油枪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由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结论均为合格。
整改处理情况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1.关于“该加油站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长期违法经营”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梁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已对河南孚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加油站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措施。
2.关于“属地政府及加油站执行单位严重不作为”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针对梁园区商务局、梁园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商丘市梁园区纪委监委已经初核。
3.关于“该加油站加油设备、设施长期处在无监管、无检测的状态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27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商梁市监罚告〔2023〕179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一万元。
责任追究情况
针对梁园区商务局、梁园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商丘市梁园区纪委监委已经完成对上述两个单位履职不力的初核。
二、商丘市柘城县,受理编号:D3HA202311240031*
群众反映情况
商丘市柘城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株洲路南段,柘城县鑫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在国家级孵化器B区二单元三楼员工餐厅楼上第三层的车间里,无环保设施,每个月有金属表面镀镍处理,使用大量磷酸硝酸生产,产生大量含化学试剂的工业废水,无任何处理设施,私设暗管直接排放,造成空气和水质严重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不属实、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柘城县鑫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无环保设施,每个月有金属表面镀镍处理”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柘城县鑫坤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刚石微粉,主要原材料为金刚石原生料,生产工艺为:金刚石原生料→气流破碎→筛选→整形→酸洗→水洗→分选→烘干→成品,主要污染物为酸洗、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和硫酸雾,环评要求该公司需建设酸雾净化塔处理设施1套、布袋除尘器1套和废水中和处理设施1套。硫酸雾处理工艺:硫酸雾→集气罩收集→喷淋塔中和→达标排放,废水处理工艺:废水→沉淀池沉淀→氢氧化钠中和池中和→过滤→达标排放。经现场核查该厂建设有酸雾净化塔1套、布袋除尘器1套、废水中和处理设施1套,与环评要求建设一致。现场分选抽料工序、烘干工序、包装工序正常生产,破碎和酸洗工序未生产,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反应釜进料口距集气罩收集口较远,产生的污染物收集不彻底问题。现场未发现镀镍设备、原料及产品。
(二)关于“使用大量磷酸硝酸生产,产生大量含化学试剂的工业废水,无任何处理设施,私设暗管直接排放,造成空气和水质严重污染”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酸洗工艺中使用硫酸,作用是去除原料内的杂质,产生废水主要是酸洗、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和酸雾净化水,日产生废水2吨左右。该公司建有酸雾净化塔、布袋除尘器、废水中和池等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生产废气收集后通过酸雾净化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设暗管排污。2023年11月2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委托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总排污口排放废水取样检测,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如下:氨氮、COD、悬浮物三项因子污染物浓度分别为0.1115mg/L、10mg/L、5mg/L,pH值为6.04,四项因子均在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氨氮5mg/L、COD50mg/L、悬浮物10mg/L、pH值6-8的标准范围内,未检测出镍,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因产生废气工序未生产,未达到监测工况要求,暂未对该公司废气开展监测。现场调取该公司2023年9月4日废气自行监测报告(HNJ-23-09-005)硫酸雾排放浓度1.10mg/m3,标准值45mg/m3,未超标。
(三)现场核查发现新问题。
一是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烟囱高度不够问题。
二是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监测因子缺项,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问题。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高度不足15米,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监测因子缺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未要求开展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石油类、氟化物等监测因子的监测。
整改处理情况
经调查处理,反应釜进料口距集气罩收集口较远,产生的污染物收集不彻底问题已改正,新发现问题已制订整改措施和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1.关于“反应釜进料口距集气罩收集口较远,产生的污染物收集不彻底”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该公司已在反应釜投料口加装收集罩,完成整改。
2.关于“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烟囱高度不够”问题。
要求该厂对DA001废气排放口加高至排污许可证要求的15米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于2023年12月24日前整改完成。
3.关于“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监测因子缺项,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问题。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全缺失因子。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于2023年12月24日前整改完成。
(二)处理情况
1.反应釜进料口距集气罩收集口较远,产生的污染物收集不彻底问题,下达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4环责改字〔2023〕68号),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
2.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烟囱高度不够问题和排污许可证废水总排口监测因子缺项,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问题,下达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4环责改字〔2023〕69号),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
责任追究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