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 6岁女童甜甜被老师家所养藏獒咬伤,法庭依法判决藏獒主人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家住梁园区某办事处的甜甜被父母送到离家不远的王老师家补习功课。王老师家养了一条藏獒,一次正在补课的时候,笼子没关好,补课的甜甜从老师家的房子出来解手,被藏獒扑倒,致使手臂、腿部等多处被咬伤,在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甜甜的家人与藏獒的主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合议庭认为,王某饲养的藏獒系凶猛动物,主人理应尽到监管责任。因为管理不善,致使藏獒出来伤人,理应承担过错责任,且对6岁儿童造成了精神伤害。鉴于在甜甜治疗期间被告已垫付医疗费8000余元,遂判决王某再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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