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苗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罚金3万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某乡财政所所长张某携带300余本存折找到时任乡信用社临时负责人苗某,称存折系乡政府虚报种粮面积用来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要求苗某帮忙支取。2008年,苗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张某从存折上支取国家种粮补贴款过程中,私自截留41本存折,在苗某调离乡信用社后未将上述41本存折返还张某。2008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述41本存折上的种粮补贴款分多次从信用社领取共计149978元,据为己有。2011年6月12日,苗某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1年6月15日退回赃款14997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身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种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酌情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苗某主动全部退赃,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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