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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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4年3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扣押赌友追偿赌债,构成非法拘禁罪
记者 王富兴 整理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李某、胡某与张某系常年赌友,张某分别欠李某、胡某赌债各十余万元,李某、胡某多次索要,而张某以无钱为由,长期拖欠。2014年春节前,李某、胡某将张某骗至某市郊外一荒废的厂房内,并打电话给王某称一个人欠钱不还,让他过来帮忙看人。李某、胡某、王某将张某扣押长达2天之久,后张某趁机逃跑并报案。李某、胡某、王某的家人为此咨询律师,扣人要账犯法吗?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崔向东答复:

  李某、胡某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我国,高利贷、赌债是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李某、胡某、张某之间的赌债是不合法债务,采取绑架的方式索取赌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虽不知李某、胡某的债权是赌债,但实施了看押张某的行为,一样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胡某、王某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提示我们,赌债是无权主张的,拖欠赌债者有权不还,遇到这类纠纷,欠债人可向法院起诉,确认赌债无效。而赌债追偿者的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更不能采取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极端手段,追偿不法利益。

  本案张某拖欠李某、胡某的赌债均已达到十余万元。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李某、胡某,包括张某,均无正当职业,长期以赌博为业,已经涉嫌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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