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法治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本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在线投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4年3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喂猪添加有毒物 触犯刑律领刑罚
通讯员 夏令贤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郭某某系生猪养殖户,2012年6月,其购买1000余公斤包衣玉米种子,添加到喂养生猪的饲料中,共喂养生猪20余头,已售出10余头。2013年11月8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喂养生猪的饲料取样检验。经检验,从被告人喂养生猪的饲料中检出有毒、有害物质氯磬菊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商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商丘日报社和商丘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商丘网联系。

※ 联系电话:0370—2628098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址: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6号 网站联系电话:0370-2628098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