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简单地说就是判决后向当事人解释疑问,由承办法官或者其他人员在判决书送达时或者另定时间对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适用、事实分析及证据采信的依据及原因,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作出更加详细的解释,使当事人能够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而上诉及上访的诉累。下面,笔者就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谈几点看法。
制度内在价值的体现在于能否在实践中落实,落实则必须有周详的设计和规划。因此,要想把判后答疑工作做好则必须明确答疑的范围、答疑的时间、答疑的方式、答疑的主体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一、答疑的范围。原则上应该对所有判决都进行答疑,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科学,有其专业的术语,很多当事人可能因无法理解其含义而不信服判决,因此对所有的判决进行答疑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要灵活把握,对于那些一心想着拖时间、耍赖的而必然上诉的当事人或者那些缠访、无理访的当事人,没有必要对其苦口婆心作解释,更多的是关注那些可能因为不理解法律而引起上诉或上访的当事人,通过答疑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理由或法律的规定,就可使其放弃上诉或者上访的念头。不但为其减少诉累,也为法院减少压力。
二、答疑的时间。答疑的根本目的是让当事人息诉罢访,信服判决的公信力。其作用就在于解开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而疑虑的心结,能通过法官事后对判决的解释使当事人明白判决的根据及理由。要想达到此目的,笔者认为在当事人知道判决结果的第一时间进行答疑效果最佳。因为当事人在看到判决结果时最容易冲动,此时对其进行解释能够安抚其情绪,不至于使其因为不理解法律而作出不必要的举动。
三、答疑的方式。答疑就是为了现场解决当事人的疑惑,达到服判息诉,很多问题都是当事人在看到判决书时随意提起的,如果我们不能现场对其进行答复,那么答疑的效果或者目的就根本无法体现或者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现场口头答疑的方式。
四、答疑的主体。答疑的主体可分为承办人员答疑、院庭领导答疑、设专职答疑人员答疑,这三种答疑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分别进行答疑。承办人员答疑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院庭领导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法律适用较复杂的案件进行答疑,如果影响较大则由分管院长参与答疑;对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则由院长进行答疑或者由专职答疑人员受院长委托进行答疑。 (作者单位:睢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