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旅游法》正式施行,记者细细研读了全文,并报了桂林阳朔四日游,准备体验一下《旅游法》对旅行社和游客的影响。
印象一,团费涨幅较大。记者之前去几家旅行社咨询,前台接待均表示价格未定,直至节前一天,新的宣传彩页上鲜红的数字告诉我们,桂林阳朔四日游,从原来的589元提高到699元,并且国庆期间还要加价至750元,这样算来,涨幅高达27.33%。其他线路,尤其是港澳线和海外线,团费均大幅度上涨。
印象二,各旅行社为争抢客人乱许诺。由于县及以下级别的行政区域出行人数有限,所以一般在县级旅行社报团的散客,就会被拼凑成一个整团,由市级旅行社发团。这种散客拼成的团,一般配备有一个全职导游,两个司机。这种团,是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为争抢客源,这些县级旅行社在客人报团之初,承诺到各县境内接人。事实上他们到处接客人,不仅会浪费大量时间,还极有可能因为在高速路口违规上下车被运管部门查处,所以司机一般不愿意冒险,跟车的全陪导游只能要求游客自行到达指定地点。这个时候,由于答应接送而未接送产生的系列费用,会引起导游跟游客的争论。比如这次出行,去的时候是大巴车去各个县境内接人,上午11时15分从商丘市内发车,下午3时左右接完全部游客,次日10时多才到达桂林市。返程时司机直接将车开回到商丘市内,拒绝往各县送人,导致游客十分不满。
印象三,自费项目取消,游览景点随之缩水。导游给出的解释是自从《旅游法》出台后,只能游览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景点,不能去那些私人性质的所谓“不正规”的景点。旅行社从利润的角度考量,筛选下来,符合条件的景点为数不多,便加上免费景点以节约成本。到达桂林之后,我们先是去了两个公园——虞山公园和榕树公园,都是不收门票的。但在虞山公园内,导游将我们带至一个小寺庙听佛经,“自愿”贡献香火钱。之后,在去冠岩游览的路上,桂林的地接跟车导游极尽游说之能事,要我们坐冠岩滑道,这个60元是自费的。看冠岩内的小瀑布,也是要收费的。看这些景中景,需要购买票中票,全部看完的话也需要一笔费用。
印象四,购物点一刀切,有利有弊。在《旅游法》实施后,“纯玩无购物”成了旅行社打出的招牌和导游的口头禅。不过少部分旅客表示出行一趟不容易,要求购买桂林当地特产。地接导游满口答应离开时给我们安排适合购物的大型超市,但是全陪导游则坚决拒绝了。因为一旦客人投诉,被处罚的必定是全陪导游及其旅行社。但砍掉了购物点后,旅行社的趋利性导致它要采取别的方式弥补利润的损失。其中,旅行社承诺的汽卧变成了汽座,来回近50个小时的车程导致游客疲惫不堪,四日游实则仅有不到两天的游览时间,此外还有难以下咽的饭菜,简陋的住宿条件。这些软环境上的偷工减料,既能逃避监管,又能保证旅行社的利润。
《旅游法》施行后,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旅行社有所忌惮,旅客的消费也更加透明,但该法更侧重于外界的监管,而对旅行社的内部制约少有提及,或者虽有规定但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比如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资问题虽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有禁不止;要求作为雇员的导游去举报或反对自己的东家,这个难度必定是不小的。还有,该法对旅行社所使用的司机及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具体要求。现实中,旅行社的司机多半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临时随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规范旅游市场,整治旅游乱象,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是仅仅依靠法律监管,缺乏内部制约和行业自律精神,显然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