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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方面有关规定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未完待续)

  (商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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