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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方面有关规定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处罚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力;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版物中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此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中也有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商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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