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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制度根基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就《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答记者问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2年4月2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巍就《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阐述一下《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

  答: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保障性措施。《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和改进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重要兜底保障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记者:《实施办法》中工资保证金指的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替代。

  记者:《实施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和存储形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为20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新开工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下浮25%。

  免除存储或下浮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存储比例上浮100%补足存储工资保证金且不受本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记者: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实施办法》有哪些解决措施?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由保证人依照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突发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支付。

  记者:《实施办法》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方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实施办法》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保函正本由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保函受益人为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不得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工资保证金存储、保函开立等信息应当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管理并与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季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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