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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检察院

在全市率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梁 远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批涉嫌交通肇事案时,在全市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依法不批准逮捕4案4人,提存赔偿保证金60余万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系过失犯罪,且其表明愿意赔偿,其家属积极缴纳赔偿保证金,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商丘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办法出台以来,我市成功办理的首批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刑事案件。

  赔偿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矛盾环节前端化解,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受到法律保障,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捕后轻刑判决率,进一步体现司法温度。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联系,认真落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操作流程,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做到依法办案与矛盾化解并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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