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空调外挂机平台水泥块坠落砸坏车辆的损失,由物业承担还是业主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车主本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两位业主不承担责任。
今年1月28日,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北门西侧。当天,张某发现车辆被坠落物体砸伤,随后报警。经派出所和小区物业公司调查了解事故原因,确认系小区10号楼802室和902室外墙放置空调挂机平台上的水泥块坠落砸中车辆所致。张某为此花费车辆维修费7010元。张某多次向物业和业主协商赔偿事宜,物业公司称张某不是小区业主,且未将车辆停至车位上拒不赔偿,业主认为与其无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至睢县人民法院董店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和802室、902室的两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小区楼房外放置空调外挂机的平台系外墙的一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小区物业对共用部分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此前已发现10号楼外沿有脱落的现象,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加固。因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楼体老化的外墙尽到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致使张某的车辆遭受损害,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楼体旁边,此位置非指定停车位,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张某要求两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受损系该二业主所致,故二业主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某本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两位业主不承担责任。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