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王某向被害人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王某未能还款,被害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十日内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被害人申请执行,但王某隐匿行踪,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法官调查,王某的多张银行卡有大额流水,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办案机关通过电话、微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向王某“喊话”,督促其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王某投案自首。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并制定还款方案。
法官提醒:义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轻者会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财产会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