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何秦善蔬菜经营店(经营者:何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拟对你涉嫌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单位已不再原经营地址经营,因无法核实你单位现经营地址,故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直接送达。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市监处罚字[2021]XC-0052号),该邮件于2022年3月1日退回,无法送达。为充分保障你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睢市监处罚字[2021]XC-005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