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收到退款不退货 想“薅羊毛”成被告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苏号岚 谢 苏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网络购物已成为社会消费一大潮流。但是,也有个别消费者利用网购平台的规则漏洞“薅羊毛”。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退款不退货的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林某货款24.8元。

  买家李某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一条价值24.8元的数据线,收到货后因不能进行快充与卖家林某协商退款,由于其申请“仅退款”,而卖家林某要求改成“退货退款”,双方产生争执,后李某通过平台申请“仅退款”成功。根据平台急速退款规则,平台直接将货款退还给了李某,卖家林某也因交流中存在服务态度问题被平台罚款300元。后林某一气之下将买家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24.8元,并赔偿罚款300元、误工费、打印费等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是依据《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被告李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这种不退货仅退款的“贪便宜”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触及法律底线。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林某货款24.8元,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买家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因为“薅羊毛”、占便宜触碰法律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购物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商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商丘日报社和商丘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商丘网—京九晚报、商丘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商丘网联系。

※ 联系电话:0370—2628098

版权所有 ©2022 商丘网 sqrb.com.com 豫ICP备05019403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