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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救助款来减少赔偿金额,此路不通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刘艳磊 王建华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社会救助捐款可以抵扣减少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吗?近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不可以。

  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制动不当方向失控,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杨某受伤、小型客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1天,花费医疗费147782.09元,王某为杨某垫付医疗费28821.5元。杨某仅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损失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案起诉。另查明,王某和杨某是朋友关系,杨某系免费搭乘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非营运机动车)同去工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杨某未系安全带。结合事故责任酌定由被告王某对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自担30%的损失。事故发生后,王某为原告联系水滴筹负责人,协助原告筹集到24781元救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滴筹是社会爱心人士对原告的救助捐款,是社会大众通过水滴筹平台,对原告的捐赠行为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侵权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从社会中获得捐赠不应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且该款项数额并未超出原告自担的医疗费部分,故不应予以扣除。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杨某医疗费74625.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社会救助类的公益筹款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为更多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其建立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不论发起人是谁,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另外,患者获得筹款后通常也会采取其他方式回馈社会,实现慈善公益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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