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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等多群体可享受税收减扣

记者 鲁 超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10月24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1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2号),按照国家授权的顶格幅度,明确我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标准,上述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可享受2.4万元税收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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