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批)
(上接1月9日7版)十三、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X3HA202312200064
群众举报内容
编号X3HA202312200064举报内容为:举报人对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D3HA202311300021、X3H2A202312070012号环保督察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请求重新提取样品、重新鉴定化验,追究企业背后保护伞责任。
基本情况
(一)举报件分类
举报问题位于商丘市民权县,按行业类型属于石化、焦化;按污染类型属于土壤;按区域分布属于农村;按利益关系属于利益纠纷举报;按群众身边,属于其他;按照分类办理要求,属于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二)涉事企业或项目等的基本情况
群众举报的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与第九批编号D3HA202311300021、第十六批编号X3HA202312070012举报位置一致,是重复举报件,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位于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南侧50米的原化工厂。该厂2013年3月建成,2014年3月26日投产,建设内容有实验炉、化验室、实验室、废气收集焚烧设施一套。该化工厂已于2014年7月1日全部取缔拆除。
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问题不属实。
关于“举报人对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D3HA202311300021、X3H2A202312070012号环保督察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请求重新提取样品、重新鉴定化验,追究企业背后保护伞责任。”问题
经核查,重复举报的企业已于2014年7月1日由民权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进行了取缔拆除。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对之前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遗留的有异味的土壤进行清理处置,并对厂区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取样监测(附现场取样照片)。2023年12月1日,民权县接到编号D3HA202311300021的举报件后,当天,民权县庄子镇政府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原化工厂遗址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两次检测结果显示土壤各项因子均优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BG15618-2018)中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浅层地下水各项因子均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举报人对D3HA202311300021、X3H2A202312070012号环保督察交办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主要原因是举报人的赔偿诉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引发的不满情绪,该举报件多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上访或起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所诉的事项均被不予支持。2014年11月7日,经庄子镇政府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协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达成协议,由被举报人向举报人一次性支付鱼塘损失8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举报人也作出承诺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起诉。对于请求重新提取样品、重新鉴定化验,为不合理诉求,民权县已前后两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并附有现场取样的影像资料,取样检测真实可靠,没有必要重新提取样品,重新鉴定化验。对于追究企业背后保护伞责任诉求,纯属举报人因赔偿诉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相关部门的无端猜测。
下一步工作措施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纠正和化解群众思想上的偏激认识,争取得到群众的谅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