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我市1个案例成功入选。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经鉴定,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获利4050元、11840元、9890元。案发后,肖某某赔偿5农户损失,陆某某归案后退赔8万元,由肖某某赔付被害人。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各领刑二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假种子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远魁告诉记者:“本案是打击销售伪劣种子的最初销售者、中间销售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三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农户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用假种子冒充种子,层层加价后销售给种子经销商,农户损失达14万余元,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我们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不适用缓刑。为此,我们还发出司法建议,对种子经销商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根据这一判决和司法建议,从最初销售者、中间介绍销售者到经销商,实现了全链条覆盖,从根源上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他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也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司法守护种子安全底线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