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商丘市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商发改价调〔2021〕1号)等规定,现将开展2022年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三)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七)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审核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直接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审核、申报时间
1. 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1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审核、申报方式
1.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或政务服大厅年审窗口(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省驻商单位,市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和示范区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商丘市残联”,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到商丘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商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报。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审核、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 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协议(如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该材料为必要);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如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该材料为必要);
(5)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如用人单位安排有应届残疾人大学生,该材料为必要);
(7)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除第8项外),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申报审核期内,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催报催缴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2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6日
附: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地址及联系方式
商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0—2070512
单位地址:商丘市长江路东段378号
永城市残疾人就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5185358
单位地址:车集路蓝天科技学校院内
梁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2267692
单位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175号
睢阳区残疾人就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2577676
单位地址:睢阳区华夏路与雪苑路南1000米路西
夏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70—6229665
单位地址:夏邑县三环路司法局北
虞城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所
联系电话:0370—4110138
单位地址:虞城县公安路南段
民权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70—6088558
单位地址:民权县环保大厦9楼909室
宁陵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 0370—3083579
单位地址:宁陵县长江路中段
柘城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70—6082698
单位地址:柘城县双河路中段212号
睢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电话:0370—8188960
单位地址:睢县南环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