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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虽是义务却也具备条件

本报融媒体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姜志领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通常,父母亲状告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都会支持他们的诉求。人们听到这样的案件,第一反应往往是同情和倾向于老人。而柘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的一桩父亲状告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子,却以父亲败诉告终。此案一审判决当庭作出后,旁听群众纷纷叫好,原告也没有上诉,目前已发生效力。本案原告楚某现年56岁,农民,其和前妻郭某于2021年7月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都已成家。楚某诉称自己患脑瘤和抑郁症,经残联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己经丧失劳动能力,并长期需要有人护理照看,但是两名子女却对自己不管不问,故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2000元。子女均辩称,楚某常年对前妻郭某进行家庭暴力,郭某不堪忍受才离婚。尽管如此,在离婚时子女均承诺愿意将来对父母进行赡养。但是,楚某性格固执、偏激,多次到子女家中进行辱骂、殴打,因血缘关系子女都没计较,但是都进行了录音录像,派出所也进行过调解,法院可调查派出所出警记录。被告从没否认将来要在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后对其进行赡养,但是目前原告完全具有劳动能力,一直在耕种其五亩农田,并且有近20万元存款,却只想不劳而获。审理中,法官向原告释明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原告拒绝。法院根据住院病历、残疾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原告楚某为精神二级残疾。根据上述事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本案主审法官王国富在判决书中指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满56周岁,尚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并不能足以证实原告已经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因原告与郭某离婚之事导致父子、父女之间关系紧张,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责任,但法院也希望两名被告能够放弃以前恩怨,努力修补因矛盾隔阂而紧张的父子、父女关系,多尽孝道,常回家看看,协助父亲积极治疗所患精神疾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帮助。”王国富表示:养老确实属于子女必须要承担起来的责任和义务,但这也不是说没有条件的。如果考虑到老人年纪并不大并且有劳动能力,那么就可以适当放松或免除子女的责任。情理即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在原告完全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请,完全合理合法,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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