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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正在进行

个体工商户应注意相关优惠政策

记者 鲁 超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1月30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记得在3月31日前办理。此外,个体工商户应注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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