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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婚礼却“散伙” 彩礼应当如何返还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左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20年2月26日,杨某收受1.1万元定亲彩礼,后又收受彩礼款12万元。2021年2月7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日接收上车礼1万元、改口费4000元。2021年3月20日,双方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杨某将其陪嫁的电视机、洗衣机及个人衣物拉走,双方终止同居关系。2021年10月,左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分开生活,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法院充分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金额、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应返还彩礼款9万元。鉴于被执行人年纪较小,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并向其进行释法说理,阐明限高、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对其本人今后的影响,告知其抗拒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在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将9万元彩礼款送至法院,案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法官崔丹丹认为,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崔丹丹表示,婚姻幸福长久的关键绝不在于彩礼价值的高低,而在于两个人能否坦诚相待、相互包容、相濡以沫。婚姻非儿戏,需要慎重考虑。要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天价”彩礼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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