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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能否要求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袁老太太的独子育有子女6人,其子多年前去世后,老人一直跟着大孙女生活,其他5个孙子女没有管过老人,老人觉得不应该由大孙女一人赡养,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5位被告的父亲即原告的儿子已经去世,5位被告又具有赡养能力,因此,5位被告应该对其祖母有赡养的义务,而5位被告未及时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5位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年收入、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5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法官李中伟在审理此案中,判决后跟进释法说理,使5位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好好孝敬老人,一家人亲情回归。李中伟表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作为家中唯一子女不幸离世的“失独家庭”和“失独老人”,其养老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长命百岁、健康长寿、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李中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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