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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泳“训诫书”并非小题大做

黄齐超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8月8日,安徽池州。澎湃新闻从青阳县公安局获悉,7月30日晚,民警发现一名儿童在河内野游。次日,警方召集村委会、学校、家长三方通报该事件,并对家长下达训诫书。(据8月9日澎湃新闻 )

  孩子在河内野泳,监护人浑然不知。所幸,巡河的民警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消除了一起溺水隐患。民警不仅制止了野泳,还于次日召集村委会、学校、家长三方通报此事,且对家长下达了“训诫书”。或许有些会网友疑惑:警方如此兴师动众,还下达“训诫书”,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啊?

  30年前,村里的池塘,或者村外的河流,一到夏天就是村民的天堂,大家尽情地钓鱼、游泳,度过那无比炎热的夏季。但是,时过境迁,现如今的状况与之前大不相同,大部分池塘、河流的水质变差,家家也都有了洗澡的设备,所以,池塘、河流不再是游泳的最佳场所。然而,孩子们爱玩水的天性并没有改变,也因为如此,每年夏天溺水事故频频发生,难以断绝。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7月,全国共发生溺水事故20余起,39人遇难、失联,其中30多个是未成年人,而这些未成年人中,大多数都和野泳有关。那么多溺水事故发生在7月,这绝不是巧合,而是与7月放了暑假有密切关系。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都是家庭的希望所在,这冰冷的数字背后,是30多个家庭的无尽悲恸。

  关于防溺水教育,学校苦口婆心,做了很多的宣传、提醒工作;同时,各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也加大巡河力度,在河塘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并在河岸上设置绳索、救生圈、救生竿等设备。但尽管如此,每年还是发生那么多起溺水的悲剧,实在令人唏嘘。窃以为,暑假防溺水的关键所在,还应当是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尽到看管、保护作用。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孩子野游,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涉事孩子的父母下达“训诫书”,是有法可依,且也很有必要。

  安全重于天。野游“训诫书”并非小题大做,它是对监护人未尽到保护义务的提现和警示,放在溺水事故频发的当下,也颇有现实意义。作为父母,无论多忙,都要把孩子的安全始终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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