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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傍名牌” 巨额罚款理应当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宋国强 游俊岭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原告某纸业集团经受让取得第×××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餐巾纸等,经多年运营,该系列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7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某因销售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纸被永城市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原告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导致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000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万元;被告承诺不再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再销售,则自愿赔偿原告20万元。

  但是,2019年12月3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对被告再次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纸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卫生纸19包;罚款1.5万元。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后,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其内容约定系私权处分行为,不侵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进行了确认,合法有效。《商标法》并不禁止侵权人与权利人就侵权责任方式、赔偿数额等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约定,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约定。当事人对重复侵权行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主要目的在于阻遏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因此,本案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认定被告赔偿金额20万元,有力打击了重复恶意侵权行为。”办案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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