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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驾驶超保车辆 致人伤亡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原告夏某、被告李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李某,该车挂靠登记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4月,原告驾驶李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霍某死亡,夏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经调解,原告和死者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夏某承担霍某丧葬费等所有费用27万元。同日,夏某向霍某的近亲属支付了27万元。其后,夏某在申请保险赔付时却发现,事故发生前,李某及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为车辆缴纳商业三者险,且交强险已经超过保险期限。事故发生当日下午,李某才为该车追缴交强险,保险公司未予赔付,夏某在向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车辆造成霍某死亡,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追偿。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被告没有及时为涉案车辆缴纳交强险,其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交强险死亡分项限额1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60%,原告夏某承担40%。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道交团队负责人夏振亚认为,交通安全无小事,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在雇佣活动中,一方面,看似和交通事故毫无关系的车主,却会因为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货运司机的雇主不仅负有选任合格雇员和监督、管理雇员以及定期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而且还应当为营运车辆及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化解、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后,并非所有的法律后果都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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