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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起诉返还债务是借款还是赠与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申某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申某某的父亲申某将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114369元至申某某银行账户内。申某某收到款项后,于2021年6月向案外人王某转账10万元,于2021年7月1日、7日分别向严某转账2000元、9400元,其余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现申某某和严某夫妻二人闹离婚,申某以索要上述借款为由,要求申某某、严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申某交付了114369元款项,申某某也认可借款事实,双方间成立借款关系,又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某某收到款项后部分转给严某,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故判决严某与申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严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背景为申某某、严某离婚期间,申某某虽作为本案的被告,但却与起诉自己的原告站在同一立场,认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常理。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间的借贷和赠与往往不会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但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并更容易保留证据。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本案中,申某在不能就向申某某转账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遂改判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韩慧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向子女或其配偶转账,在收款人辩称所收款项系赠与款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一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案件背景、款项数额大小、支付款项的频次及方式、款项用途等来综合判断款项性质,而非简单地依据一方的主张就认定争议款项为借款或赠与款。另外,如果确系对子女夫妇的赠与,父母亦不宜因子女离婚就借此虚构债务,给子女配偶一方强加债务负担,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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