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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伤人 被判赔偿

记者 王 冰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消费者倪某购买的烟花因存在缺陷,在燃放时突然炸管,导致其左眼被炸伤,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近日,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副会长、法务工作者王富兴代理的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审结并执行到位,倪某领回21万余元赔偿款。    

  2023年1月20日,原告倪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烟花一箱,该烟花系该超市从被告潘某处购进,烟花箱上显示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当日17时许,倪某拿着购买来的烟花到村外坟地进行燃放,燃放前倪某未阅读警示语及燃放者要求。烟花点燃后,倪某还未及时撤离,烟花发生炸管,当场把倪某面部、眼部烧伤。倪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涉案烟花出现炸管现象,为有缺陷产品,燃放过程中造成倪某的伤害与该产品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倪某、被告湖南省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潘某、被告某超市在销售涉案产品中存在过错,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湖南省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倪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126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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