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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直播营利、直播带货也要注意纳税

记者 鲁 超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睢县阿帆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直播基地内进行带货。  本报融媒体记者 崔 坤 摄

  近年来,不时可以看到网红、“大V”直播带货或者直播营利后,偷逃税款的新闻。4月10日,记者从市网信办了解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前具有庞大粉丝群体和流量的网红、‘大V’,通过直播带货和直播打赏等,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说,而通常这些收入,应该由直播网络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一些平台却未能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甚至为了吸引网红、“大V”进驻,帮助其偷逃税款。“《意见》的出台,将大力规范直播收入的依法纳税,并打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提出,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等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此外,《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意见》中还明确了,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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