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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搭伙过日子 法律问题要厘清

记者 王 冰 梁晓晨 通讯员 李方弟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退休教师老张今年81岁,自从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生活。孩子们常年不在身边,老张感觉一个人生活孤苦无依。今年4月,吴某将其70岁的表妹赵某介绍给老张当保姆,并收取老张5000元介绍费。当时约定赵某给老张做终身保姆,但双方共同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仅过了10天,赵某便不辞而别。老张多次找吴某要求其返还介绍费,吴某拒不返还,老张便来到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提出要求吴某返还5000元介绍费的诉求。

  7月5日,在河集法庭诉前调解员李阳志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吴某当天返还给老张4000元。

  河集法庭法官路丽梅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老张强调赵某系其聘请的“终身保姆”,该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终身保姆”实际上就是老年人找老伴,搭伙过日子。由于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这种同居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双方也处于合则聚、不合则散的状态。本案中,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在义务和酬劳上没有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加之双方的文化背景、情感需求、家庭情况差异,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

  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梦宇说:“本案是典型的非婚同居,该种关系在财产、继承、赡养、安葬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建议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等问题,并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此有效防范同居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

  路丽梅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选择同居时,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避免生活财产损失、感情受挫。尽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最好签署合法有效的同居协议,对财产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同居前应充分了解,不能过于仓促,避免同居后因为性格不合分手,感情受挫。子女应多关心父母的情感生活状态,给予父母精神慰藉,理解父母的情感需求并积极为父母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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